上海一個兒科醫生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,就房屋征收補償問題起訴上海黃浦區區政府。他曾找過很多律師,但律師都不願接手這種“民告官”案件,因此他決定不請律師“裸訴”區政府。(5月7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
  當個人和政府發生矛盾糾紛時,都可以化為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,讓法律裁決。這種通過法律解決問題的途徑,應是法治社會的常態。但目前“民告官”仍有困難,比如“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”現象,在不少地方都存在。所謂“審不了”,說白了就是“告不贏”。正因為“告不贏”,“民告官”案件在律師眼中都成了燙手山芋,誰都不願接。
  之所以發生“民告官”之困,不是法官不懂法,而是法官受制太多。雖然說,法官的上司是法律,但現實中法官的“上司”不止是法律——法院經費來自於地方財政,法院人事受同級地方黨委和政府管理,還有法院大樓要擴建,法官子女要上學……這一切,都與當地政府產生千絲萬縷的聯繫。現在一些地方嘗試“民告官”提級管轄、異地管轄,使行政訴訟司法管轄區和行政區劃適當分離,對“民告官”擺脫地方干預,保證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起到了一定效果。但除此之外,還要給老百姓管轄選擇權。讓當事人選擇一個信服的管轄法院,就容易接受法院判決。案結事了,司法也能夠對行政機關產生真正的壓力,促進依法行政。  (原標題:民告官為何“裸訴”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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